对已经拿到报到证而不去报到的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,将其档案和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,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:
(1)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, 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:
(2)自派遣之日起, 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;
(3)报到后, 拒不服从安排,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;
(4)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。
凡派遺赴外省市就业的毕业生,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,若用人单位将其档案退回学校,学校则将其档案退回生源所在地。
凡已经取得上海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,不去用人单位报到或报到后擅自离开就业单位另行择业的,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或实际情况,以书面的形式报告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,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核审调查后,出具退回毕业生公函,由学校将其档案、户籍关系退回生源所在地。